师:同学们,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高二选 B1 统编版历史第 5 单元第 16 课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本课课标要求是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以及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学习重点是关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学习难点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过程。

  大家看这幅元代那良彩绘壁画,现藏于河南博物馆。壁画描绘了这样的情景:仓房前,一群农民肩负粮袋,准备将粮食入仓;右侧树荫下,一名身着红袍的官员坐在朱红色桌案后进行登记,桌上摊着文书簿册。这幅图体现了封建社会与农民怎样的关系呢?体现的是封建社会与编户齐民之间的人身支配关系,农民要为封建社会尽纳粮当差的义务。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学习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什么是赋役制度呢?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其目的主要是维持庞大的军队与官僚系统,以此维持统治地位。赋税包括按土地征收的田赋以及按人丁征收的人头税,役则是统治者强迫贫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隶役、杂役、均役等。从赋役制度的概念可知,赋役包括田赋、人头税、徭役等。赋役的征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维持统治的基础。从秦汉建立起统一、规范的赋役制度,到明清时期,赋役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发展演变。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梳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秦朝的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也就是要缴纳田地产量的 2/3。汉初统治者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税率大大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秦朝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即人头税。汉朝的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规定不分男女,7 - 14 岁每人每年缴口赋 20 钱,汉武帝以后加征 3 钱;15 岁以上每人每年缴算赋 120 钱,商人和奴婢的算赋钱还要加倍。

  讲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汉朝的田赋较轻,但人头税较重。汉朝还征收财产税,例如对车船征税,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征收算缗钱,对财产总额征收税,甚至农民饲养六畜都要缴税。秦汉的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三种。秦朝男子 17 岁起役,后来汉昭帝改为 23 岁起役。更卒的法定服务期限是一个月,服役地点是在本郡或本县。正卒是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一期一般是两年。戍卒是指到边塞屯戍,一期一般是一年。请同学们继续阅读教材,梳理隋唐时期的赋役制度。

  隋朝废除前代许多苛捐杂税,主要向民众征收租调役。唐初国家掌握了大量土地,有了授田的基础,实行均田制。租庸调制就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根据《旧唐书·食货志上》的记载,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则随各地乡土所产而定。凡是绫、绢、絁,每种都是二丈,麻布则增加 1/5。缴纳绫、绢、絁的要缴纳调绵三两,缴纳麻布的要兼调麻三斤。所有的丁每年要服役 20 天,如果不服役,就向丁征收庸值,每天以三尺计。具体来讲,租庸调制是针对 21 至 59 岁之间的成年男子征收。租调之外的役,可以用庸代替,即缴纳一定的绢或布来替代徭役。

  租庸调制的创新之处是以庸代役,表明农民对国家的强制依附关系有一定的松动,在唐朝初期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780 年,唐朝政府废除租庸调制,改行两税法。请同学们阅读材料,归纳两税法实施的背景及其内容。

  材料中提到“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而玄宗之末,版籍尽坏多非其实”,这说明唐朝中期因为政府缺乏对人丁户籍的严密控制,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难以为继,加之土地兼并导致均田制遭到破坏,赋税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780 年,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意思是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请同学们阅读材料,归纳两税法实施的进步性。

  两税法树立了中国税制演进之路上的新的里程碑。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不仅征税广度得到拓宽,且依据纳税人赋税能力高低来征税,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在税收对象上,两税法确立的资产为中的计税原则以后各代基本没有改变,整个趋势是财产税的比重越来越大,人头税的比重越来越小。在税收形态上,其间实物税虽然一直存在,但较之货币税已变为次要角色。在税收结构上,抑商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越来越淡。

  根据材料可知,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扩大收税对象,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两税法以土地资产为征税对象,使税负负担趋于合理,这是中国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租税以货币缴纳,农产品必须折算成钱,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除了征收类似唐朝的庸一样的代役金外,还经常征发各种徭役。因徭役扰民严重,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由官府募人代役。

  元朝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征丁税、地税,在南方征夏税、秋粮。元朝在税粮外又有科差,按户之上下征收丝和银两。

  明朝初期,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主要征米麦实物。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当时出现税法繁杂混乱、赋役不均、官吏趁机营私舞弊等社会问题,朝廷的财政危机在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根据《明史·食货志》的记载,“一条鞭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根据材料可知,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一概折银,即不但赋税折银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担,折成银两,统一征收。政府所需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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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选择性必修1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逐字稿-4,771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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